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4條 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頻率使用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