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溢繳或誤繳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前項退費,應自廣播、電視事業繳納之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