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5條 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一千萬元。但依法設立之公共電視,每紙新臺幣二千元。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核發廣播、電視執照,或因執照登載內容變更、遺失、毀損申請換發廣播、電視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