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許可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
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
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