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八。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