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6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