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4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特許費之繳費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繳納特許費時,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及規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