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自獲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門號拍賣及選號收入之百分之七十。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法轉分配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經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用戶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黃金門號選號規則及前項規定,繳納該黃金門號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併得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前述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本標準施行前已核配予經營者,仍未提供用戶使用或於本標準施行後重新提供用戶使用之黃金門號,亦適用本標準。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8-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