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應依本標準繳納特殊電…
- 第3條本標準所稱特殊電信號碼指黃金門號及特定識別碼。前項所稱黃金門號,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有關之規定。第一項所稱特定識別碼指國際…
- 第4條(刪除)
- 第5條經營者應自獲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
- 第6條經營者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前項…
- 第7條經營者或籌設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特定識別碼收費表(如附表)繳納當年度特定識別碼使用費。本標準施行…
- 第8條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前項…
- 第9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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