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5條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