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時,除參考系統經營者依附件檢送之各款文件外,並應考量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頻道表、客戶數、經營成本、營運現況等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核前項收視費用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