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66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6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