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57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