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56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6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未停止播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