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