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二、曾任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致使事業遭吊銷執照者。三、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四、於國內無住居所者。五、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任負責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