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效期屆滿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