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第21條 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日誌表格,由各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製訂,其保存期限為二年,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