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第20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