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第1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