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第12條 公營電臺於符合設臺宗旨時得接受贊助製播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