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二章 申請資格要件 第9條 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間,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視為同一人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