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5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籌設 第45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六、電臺執照影本。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