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3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經營許可 › 第三節 抽籤 第33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