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視事業 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