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0條 法規: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五章 資通安全管理 第20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臺機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