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第二條所稱戲劇節目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前項戲劇節目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