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