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7條 諮詢會議依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評分表、綜合意見、評鑑等級建議及相關資料,進行第二階段審查。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代表參與第二階段審查,其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經諮詢會議決議,得推派諮詢委員至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進行實地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