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提出之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不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命其限期補正,或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