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6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中央主管機關另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