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9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9條 依本辦法申請審驗、換補發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向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及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