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8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8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