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72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