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1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7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