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0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70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