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1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51條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