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
- 第38條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
- 第39條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第40條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前…
- 第41條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
- 第42條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
- 第44條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
- 第45條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 第46條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二、對於限…
- 第4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
- 第48條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
- 第49條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