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