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0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