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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3條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讓與…
- 第24條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
- 第25條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
- 第26條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 第28條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
- 第29條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
- 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
- 第31條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中央主管機關…
- 第32條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
- 第33條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第34條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 第35條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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