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25條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