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24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