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