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