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第27條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