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第26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