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第25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