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頻道異動之通知,係指頻道上下架或頻道位置調整之訊息。系統經營者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頻道異動通知者,限於變更前後之頻道及頻道總表播送,每小時以播送一次為限,每次於螢幕上出現不得超過九十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