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6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